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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闻来源:心苑社工发布时间:2012.02.07浏览次数:4289

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委〔2009〕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精神,促进新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争当全省残疾人工作排头兵,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列入全市工作大局,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还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市为残疾人服务的硬件设施建设仍相对滞后,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是最弱势的困难群体,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自觉把研究和解决残疾人事业问题摆上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积极拓展残疾人享用的公共服务,大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让残疾人和全市人民共建“三个适宜”和谐中山,共享社会文明发展成果。
    (三)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市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个性化专业服务,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全面小康水平。2020年前,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协调,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四)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推行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制度,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残疾人,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统筹解决相关费用。研究制订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打造以基本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保险体系。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实施对残疾人特别救助。进一步完善生活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最低工资水平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各镇区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金。逐步提高对特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每人每月享受的专项补助费用,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对家庭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按家庭困难程度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落实优抚政策,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给予及时救助。
    (六)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房困难。全面落实农村残疾人低保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低保家庭优先按市低保房改造标准给予补贴。在安排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入住,并在安置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分级建立托养体系,市财政出资建设市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福利机构,各镇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形式多样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扶持民办托养机构发展。加强对精神病康复者和智障残疾人士的托养工作,将生活不能自理而又没有监护人的残疾人集中托养。对符合规定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可实行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市财政给予适当护理补助。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工作。全面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出生缺陷产前筛查服务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优生率。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措施,建立和健全残疾预防、残疾报告机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九)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不断完善市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康复科(室),努力构建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发展各类民办康复机构,并加强规范管理。重点建设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和残疾人成年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健全特殊教育机构,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扩大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逐步将市特殊教育学校建成一所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大力扶持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加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资源配置。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给予一定补贴,对接受高中、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学金。依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和残疾人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和智力扶贫工作,对参与学习培训的残疾人实行费用减免。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采取分散就业、灵活就业和集中统一就业等多种途径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进一步抓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全面推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对城镇残疾人开展第三产业项目的培训,政府出资扶持开发的停车场、书报亭、社区服务点、园林环卫等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殖业的培训,扶持就地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税费优惠及提供小额信贷贴息扶持。重点建设市级集培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于一体的残疾人庇护就业基地,鼓励镇区建设“社区工作坊”,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政府在资金、土地征用、房屋租赁等方面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建立残疾人艺术培训常设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文艺汇演、技能大赛。各类公共文体设施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支持残疾人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不断完善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服务。各级文化、体育、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培养和造就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五、提升残疾人服务水平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导向、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志愿服务为补充、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与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利用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院),有计划地为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复合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专业人员到农村基层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扶持成立从事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入户辅导和帮扶。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业协会,推进残疾人服务业行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需求,开设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中途宿舍、工疗农疗、居家服务等服务项目,不断拓展残疾人服务内容。
    (十四)积极实施“五个一”重点工程。根据省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整合现有资源并进一步加大投入,用3-5年时间,加快推进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市残疾儿童教养实验学校、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市"康园"工疗站、市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等五个重点项目。将“五个一”工程纳入政府公益性重点项目予以扶持,统筹解决相关机构的人员编制、运作经费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
    (十五)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切实加强汽车站、客运码头、轻轨站场、文体场馆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停车场规划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各级政府逐步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监管和维护,确保已建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孙中山故居、孙文纪念公园等主要景点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市汽车客运站、各大医院、大型商场等重点服务场所率先推广手语。推广盲人、聋哑人使用通讯设备。
    六、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在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新闻报道和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完善中山广播电视台《一周新闻回顾》、《残疾人之声》等栏目,扩大手语、配字幕节目内容,让相关残疾人无障碍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全社会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市普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的管理和教育,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的执法检查。
    (十八)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探索建立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争取社会各界和国(境)外资金投资兴建残疾人服务设施。鼓励国际慈善组织和热心人士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财产,用于残疾人慈善事业。
    (十九)加强残疾人事业合作交流。充分利用我市毗邻港澳和海外华侨众多的地缘人缘优势,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吸取国际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益经验。支持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参加国内外残疾人事务交流与合作。
    七、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强化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职责,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市委、市政府对相关部门和镇区开展残疾人事业的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残疾人事业信息平台,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鼓励和支持开展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二十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规范残疾人事业经费,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市、镇两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逐步提高残疾人康复经费,从2010年起,根据辖区人口和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实际需要,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5元的标准安排日常残疾人康复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统筹安排。认真落实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用好用活市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及对残疾人提供各类服务的给予适当补贴,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与残疾人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残疾人设施建设和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公益性福利性建设范畴。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支持残联依法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对相关领域的残疾人事务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落实各级残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残疾人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基层残联组织建设,落实好镇区残疾人工作人员专项编制。不断完善残疾人工作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统筹开展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做好残疾人专(兼)职委员选聘、培训工作,落实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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