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当前位置:首页 - 社工政策 - 机构相关
社工政策
返回机构相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南

新闻来源:心苑社工发布时间:2012.02.07浏览次数:484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是指已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各种原因,原来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一、变更登记的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有: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二、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理(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取得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请变更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名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文或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变更住所须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文或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民办教育、职业培训类机构无需提供)。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须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文或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文或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由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变更开办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文或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5)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机构出具);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癛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文或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5)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修改章程核准(备案)

(1)章程核准(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3)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8.增减内设机构备案

(1)增减内设机构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减少内设机构无须提供此表)。

9.证书(印章)补办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证书补办须加盖公章);

(2)在市级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

10.证书到期换证

(一)《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到期换证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证函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核准变更登记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二)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收回原颁发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在中山民政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相关政策法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七、申请与咨询

(一)申请:

(1)直接到中山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2)登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网址http://www.zsonline.gov.cn)网上申请办理;

表格下载:中山民政信息网→办事指南: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登记资料表格下载

(二)咨询

网址:中山民政信息网 http://www.zsmz.gov.cn

电话:88267803

地址:中山市兴中道10号中山市民政局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科

邮编:528403

  下一篇:中山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意见
  上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