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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新闻来源:心苑社工发布时间:2012.02.07浏览次数:4226

为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科学合理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切实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二条 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原则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四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亦应计入收入,但连续3个月以上(含本数)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济的,在申请低保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之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依照原计算标准不符合申请低保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并退还已发放部分。

(二)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0%计算。

(四)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按以下方法计算收入:

1、年龄在18-45周岁(含45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就业推荐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80%计算。

2、年龄男在45-60周岁、女在45-55周岁,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60%计算。

(五)赡(扶)养义务人需给予被赡(扶)养人赡(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按以下方法计算(单位:元):

义务人月收入
 600-1000
 1000-1500
 1500-以上
 
月赡(扶)养费
 50-150
 150-300
 300
 
如有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无赡(扶)养能力的,不承担赡(扶)养费。凡享受低保救济或赡(扶)养义务人月收入600元以下的,视为无赡(扶)养能力。

(六)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按上年度分红收入计算。

(七)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继承、接受赠与等。

(八)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九)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十)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以上所述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属长期性收入的,按月计算。

第五条 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以下各项后,计入家庭收入:

(一)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期按12个月计算);

(二)职工子女当年应缴纳的书杂费,职工子女在校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当年应缴纳的学杂费;

(三)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社保机构认可资质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

(四)自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起至申请低保时止按低保标准分摊计算的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四)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

(五)丧葬抚恤金;

(六)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七)计划生育奖励金;

(八)残疾人联合会给予困难残疾人的定期定量专项补助。

(九)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的转业、退伍安置费;

(十)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宜从事某种职业等)而确实无法劳动或就业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八条 土地耕种、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养殖水产品、三鸟、牲畜等的经济收入,按照农林牧渔业具体价格扣除成本后核定。

第九条 对于确实无法准确核算收入的家庭,可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投票决定是否纳入低保救济。

第十条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如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动就业介绍的,视其家庭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停止其低保待遇,半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第十一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收入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总工会、工商、农业、国土房管等部门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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